4月11日,最高法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〖ren〗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。其中包括《kuo》一起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。
最【zui】高法指出,养子女在
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,原(yuan)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“ren”,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 xin[堂侄。石家岭社区曾于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,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刻有石某连名字。
2020年夏,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,除进行经济补{bu}偿“chang”外,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{bing}按照各‘ge’家上报的名‘ming’单【dan】镌刻姓{xing}名。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,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。
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〖ling〗石“shi”某荷在石某《mou》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,返 fan[还墓地搬迁款,赔偿精(jing)神损失。
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〖li〗认为,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『ding』,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,自然人还“huan”享有基于人身自由,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「yi」。逝者墓碑上镌刻〖ke〗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【hou】人对亲人追思『si』情感的体现,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「shen」寄托。
一审法院认为,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,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,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「shu」身份‘fen’关系,获得名誉、声望等社会评价,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,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。
一审法院认
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(jing)报道
3 留言